
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国家实验室资质CNAS资质编号L23122,省级实验室资质CMA资质编号202419120184
实验室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西路15号中集智能制造中心22栋802厂房(住所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非两用物项是指不属于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不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
简单来说,非两用物项通常是指纯粹用于民用目的,且不存在被用于军事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风险的物项。不过,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或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非两用物项的出口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的风险,则应依法申请出口许可。
展开剩余89%产品是非两用物项
自我对照查询或咨询顾君法规帮您核对 :首先,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对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每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查看自己的产品是否在管制范围内。将产品的品名、组分含量、具体型号、规格、等级等相关技术参数与目录中的描述进行详细比照、验证。顾君法规一直关注两用物项要求,可帮您核对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申请商务部咨询 :如果经过自我对照查询后仍无法确定产品是否为非两用物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收到邮件回复后,下载打印申请表,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盖章签字,连同咨询函、营业执照一起上传,等待商务部专家组给出业务答复函。不过需注意,商务部的答复仅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认定。
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说明 :当海关对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提出质疑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合同、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以证明产品的非两用物项属性。
顾君法规建议
很多非两用物项产品在出口过程中由于海关存在质疑或不确定,需要长时间排队等待审核,甚至退运,顾君法规建议:在确认产品属于非两用物项后,为了加快海关清关流程,防止产品在海关积压,影响客户收获,可提前向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非两用物项检测报告,证明该出口产品确实非两用物项,加快海关判定。
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和两用的区别
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与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其适用的出口物项类型、办理流程及监管要求的不同。以下是关于两者的详细对比和分析: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通常适用于那些不具有军事用途或潜在军事价值,仅用于民事或商业目的的物项出口。这类物项的出口管制相对宽松,但仍需遵循一定的出口程序和规定。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这类物项的出口受到严格管制,必须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
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一般而言,办理流程相对简单,可能不需要提交过多的申请材料。
审核过程较为快速,因为不涉及军事或敏感用途的评估。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合同或协议、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说明及技术资料、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等(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审核过程严格且复杂,涉及对出口物项的军事用途、潜在风险及国际义务的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
可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
三、监管要求
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出口后可能不需要进行特别的后续监管或报告,但仍需遵守一般的出口管理规定。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获得许可证后,出口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各项要求和条件执行(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出口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其实施条例)。
可能需要定期向商务部门报告出口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与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在定义、办理流程及监管要求上存在显著差异。企业在出口相关物项时,应根据物项的具体类型和用途,选择相应的出口许可证类型,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1.“不属于两用物项” 答复的性质:仅为 “材料判断”,非 “出口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该答复是商务部依据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产品说明、技术参数)作出的 “属性判断”,仅针对咨询时提供的信息有效,不代表对实际出口货物的最终许可,更不能替代出口许可证件。
2.实际出口前的强制义务:需自行二次核查,确保申报真实
出口经营者不能仅凭答复直接出口,需结合实际出口货物的规格、用途、最终用户等信息,再次确认是否符合
非两用物项
属性;海关申报时,必须保证货物信息与申报内容一致,若实际货物属于两用物项,仍需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证。
3.特殊风险场景:即使答复 “不属于”,仍可能需办证
若出口经营者知晓或接到通知,拟出口物项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风险,无论答复是否为
不属于两用物项
均需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否则将构成违法。
4.违法后果警示:以答复代替许可证,将面临严厉处罚
若未按实际情况履行许可义务,仅以 “不属于两用物项” 的答复办理通关,一旦被认定为 “未经许可出口两用物项”,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规定如下:
一、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管制编码:1E902.a)
(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管制编码:1E902.b)
出口非管制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出口经营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提供。
本公告所称“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稀土二次资源”的含义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磁材制造”技术,是指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造技术。本公告所称技术及其载体,包括技术相关资料等数据,例如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二、本公告所称出口经营者,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公告所称出口,指将本公告所列管制物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或者在境内或者境外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贸易性出口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的转移或者提供。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申请出口技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位于境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术的,按照附件2要求同时提交《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使用许可证件,按许可证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四、出口经营者应当加强合规意识,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判断拟转移或者提供的物项是否属于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或者无法判断有关情形是否受到本公告管制,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可能涉及本公告管制物项出口的,服务提供人应当主动询问服务对象有关出口活动是否受到本公告管辖,是否正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获得许可证件;已经获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有关服务提供人出示许可证件。
六、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者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技术不受本公告管辖。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本公告管制的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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